经济参考报:保护个人信息仍然是嘴上“唱功”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不久前,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安全协调司副司长欧阳武公开表示,中国首个个人信息保护专项国家标准《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已制订完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不久前,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安全协调司副司长欧阳武公开表示,中国首个“个人信息保护”专项国家标准《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已制订完成,正按程序报批。但参与调研制订的一位专家日前对媒体说,“《指南》不具有强制性,只是一个推荐实施的国家标准,网站、商家违反了也不会受到任何处罚。”

  这位专家的话如果属实,那就未免太让人失望了。作为专项保护个人信息的国标,只是告诉别人怎么做,而无任何惩处条款,无异于一个花瓶,那些见利忘义的商家会对《指南》顶礼膜拜吗?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仍然是嘴上的“唱功”?让人忧心。

  如今,以牟利为目的的贩卖个人信息行为已经相当严重,今年央视3·15晚会曝光上海罗维邓白氏营销服务有限公司出售1.5亿条个人信息,每条要价0.3到1.5元。如今公民个人信息被“裸体”司空见惯,你去售楼处买房,出不了三天,家装公司就会打电话向你推销装修。你去车市买车,很快就会有人向你促销保险。或许你感到惊讶,家装公司、保险公司怎么知道我的信息?秘密就在于商家将你“卖”了。

  公众对个人信息被商家出售很烦心,又很无奈。2009年2月28日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设“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定罪在执行中存在着较大空间的“自由载量权”,首先“情节严重”是一个不确定概念;其次“情节不严重”自然就不构成犯罪,怎么处罚?没了下文。而现实中大量的买卖个人信息行为都属于“情节不太严重”,但对个人的危害却很严重。

  这类情况该怎样处罚?不妨借鉴他山之石。比如德国,早在1977年就制定《联邦数据保护法》,以后两度修法,明确手机用户拒绝商业广告短信,可与运营商签订一份合同,运营商违规滥发短信,投诉一次最高可罚五万欧元。笔者想,如果有10人、100人投诉,电信商可能要被罚得倾家荡产。再如英国《通信管理条例》规定,未经收信人同意发送兜售产品的垃圾信息,属于违法,法院受理起诉并查实后,每次罚运营商5000英镑。

  可见,国外处罚垃圾短信和出售个人信息行为,对未构成犯罪的,一律施以严厉的罚款,让商家芒刺在背,不敢越雷池半步。窃以为,保护个人信息必须从源头抓起,对泄密的商家处以“严刑”,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并造成损失,有权起诉商业机构要求赔偿,这正是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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