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住建厅官员贪贿近百万 惠民工程变身地产开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 反腐记录 今天上午,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原副厅长陈锡诚涉嫌受贿、玩忽职守、贪污一案在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陈锡诚表示认罪。法院没有当庭作出判决

 □ 反腐记录

  今天上午,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原副厅长陈锡诚涉嫌受贿、玩忽职守、贪污一案在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陈锡诚表示认罪。法院没有当庭作出判决。

  胆大妄为

  11年索贿受贿近百万元
 

  根据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被告人陈锡诚在担任云南省建设厅、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房地产开发手续办理、建筑企业资质审核和他人职务晋升等事项中,为相关公司及个人谋取利益,自1999年6月至2010年11月,索取和非法收受贿赂人民币90万元、港币两万元。

  据指控,被告人陈锡诚曾利用职务之便向他人索取贿赂。

  1997年,陈锡诚利用担任云南省建设厅副厅长的职务便利,为云南一物业公司办理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提供帮助,于1999年6月向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薛某索要人民币10万元。

  1999年4月,陈锡诚利用担任云南省建设厅副厅长、云南省直机关北市区住宅小区建设指挥部指挥长的职务便利,同意云南某公司承揽该小区管道直饮水进户安装工程,于2000年11月,向该公司总经理王某索要人民币3万元。

  2000年年初,陈锡诚利用担任云南省建设厅副厅长和云南省流动人口出租房昆明试点建设项目指挥部指挥长的职务便利,个人决定王某为流动人口出租房昆明试点建设项目实施负责人。2001年8月,陈锡诚得知王某擅自将该项目实施主体——云南省流动人口公寓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转让并从中获利后,向王某索要人民币30万元。

  2002年4月,陈锡诚利用担任云南省建设厅副厅长的职务便利,为某建筑公司办理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增项资质提供帮助,并于同年9月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公司总经理肖某贿赂的人民币6万元。

  2009年,陈锡诚受云南省住建厅安排,负责为厅机关职工团购小户型住房。在与云南两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商谈团购事宜中,应上述两公司总经理陈某的要求,利用其担任省住建厅副厅长的职务便利,为两公司协调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等房地产开发手续。2009年5月至9月,陈锡诚先后4次在昆明收受陈某贿赂的人民币20万元;2009年8月,在澳门收受上述公司股东陈某贿赂的港币两万元。

  2010年年初,陈锡诚利用担任省住建厅副厅长的职务便利,安排罗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严炳良,为深圳市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在罗平县投资项目提供帮助,于2010年6月收受魏某贿赂的人民币10万元。

  2010年11月,陈锡诚利用担任省住建厅副厅长的职务便利,为曲靖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报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提供帮助,先后两次收受该公司副总经理曹某贿赂的人民币共1万元。

  玩忽职守

  致800余万减免费用流失

  除了受贿和骗取公款外,陈锡诚还被指控涉嫌滥用职权,使原本要惠民的流动人口公寓建设变成商业地产开发,并导致国家优惠减免的8112959.96元费用流失。

  据公诉机关指控,1998年8月,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成立以省建设厅副厅长陈锡诚为指挥长的云南省流动人口出租房昆明试点建设项目指挥部,负责云南省流动人口出租房昆明试点建设项目的组织和实施。同时,决定该项目作为政府的社会公益性项目,建设资金由企业自筹解决,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

  1999年9月,项目指挥部登记设立了云南省流动人口公寓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项目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毛燕骏兼任。经云南省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公寓公司作为项目业主,承担云南省外来流动人口出租房统一建设工作相关职能,对项目建设实施管理。2000年2月,毛燕骏辞职后,陈锡诚个人决定将该项目交由云南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王举东负责,王举东据此变更了公寓公司的股东及股权并担任公寓公司法定代表人。2001年8月,王举东以项目指挥部办公室的名义擅自将公寓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云南铜业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从中获利。

  陈锡诚得知后,未向省政府汇报,未向工作联席单位通报,也未跟踪监督项目实施情况,致使该项目用地被用于商业性房地产开发,且以云南省流动人口出租房昆明试点项目的名义申请政府优惠减免了相关费用共计8112959.96元。

  据指控,陈锡诚作为项目指挥长,负有领导、管理、监督推动项目顺利建设的职责,但其不认真履行职责,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疏于监管,致使王举东擅自将公寓公司股权及项目转让给云南铜业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于商业性房地产开发,导致省政府惠民举措得不到落实,造成国家优惠减免的8112959.96元费用流失,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滥用职权

  向下属收钱办事牟利益

  据指控,陈锡诚不但向他帮助的开发商和个人收受贿赂,就连建设部门的官员,他也是收钱办事。

  2005年2月,陈锡诚利用担任云南省建设厅副厅长的职务便利,收受省建设厅城市建设处副处长汪巡为谋求个人职务晋升贿赂的人民币5万元。事后,在陈锡诚帮助下,汪巡被提拔为省建设厅城市建设处处长。

  2009年1月至2011年1月,陈锡诚利用担任省住建厅副厅长的职务便利,先后5次收受曲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殷永坤贿赂的人民币共5万元,在保障性住房补助资金的审批下达中对该局给予支持。

  除了受贿,陈锡诚对公款也毫不客气。据指控,2007年1月,陈锡诚利用其担任云南省建设厅副厅长兼云南省房地产业协会理事长的职务便利,在对该协会财务支出的审批中,审批报销其个人购买的黄金制品,骗取公款69800元。

  检察机关认为,陈锡诚在担任云南省建设厅、省住建厅副厅长,兼任云南省房地产业协会理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69800元;为相关公司及个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人民币90万元,港币两万元;不认真履行云南省流动人口出租房昆明试点建设项目指挥部指挥长的职责,导致云南省人民政府的惠民举措得不到落实和国家优惠减免的8112959.96元费用流失,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当数罪并罚。陈锡诚所犯受贿罪行中,3次索贿43万元人民币,对索贿应从重处罚。但陈锡诚在纪检监察机关接受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问题,主动交代了贪污公款和玩忽职守问题,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贪污、玩忽职守罪行,以自首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其受贿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沉思录

  建设领域一直是反腐败的重要战场,云南省住建厅原副厅长陈锡诚的落马无疑是一个注脚。相较于其他腐败案件中,官员受贿为特定行为人牟利而言,陈锡诚的贪腐行为对社会影响更大,由于其渎职,导致惠民工程性质改变,群众利益受损。陈锡诚案说明,官员贪腐,最终侵害的是群众的合法权益。(记者 刘百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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