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履历造假官员被免 为入党升职十变出生日期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山西河津市委8日上午召开常委会议,提名免去了薛新民河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职务。此前,薛新民11次填报不同出生日期、伪造学历一事,经媒体披露后曾引发热议。 今年5月,

     山西河津市委8日上午召开常委会议,提名免去了薛新民河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职务。此前,薛新民11次填报不同出生日期、伪造学历一事,经媒体披露后曾引发热议。

  今年5月,有媒体报道称,在1981年至2002年间,薛新民为了入党、升迁,先后11次填报不同出生日期,4次虚假填写参加工作时间,甚至伪造专科学籍档案、谎称本科毕业。他填报的出生日期,最大的1960年,最小的1969年。但在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后,薛新民“不降反升”,成为河津市住建局局长。

  对此,山西河津市委高度重视,立即由组织、纪检等相关单位组成调查组展开调查。5月23日,经初步核实,薛新民原任僧楼镇党委书记,今年2月平职调整为河津市住建局局长,而非升迁。在其担任僧楼镇党委书记期间,有举报反映其年龄、学历等问题,运城市纪委于2010年6月22日至7月6日对此作过调查。

  2010年12月5日,运城市纪委核查后认定,薛新民出生日期为1967年9月20日,参加工作时为初中文化程度,后来领取过西安财经学院专科毕业证、西安国际商务进修学院函授本科毕业证,经陕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高等教育学籍处确认,其专科学历为假学历,本科学历为国家不承认学历。鉴于薛新民弄虚作假变更自己年龄,通过不正常渠道取得专科假学历和国家不承认的本科学历且多次使用,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运城市纪委当时决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对河津市委组织部、公安局的4名相关责任人作出“党内警告”处分。

  麻辣快评

  不能让造假官员有机可乘

  山西省河津市一名科级干部履历造假事件8日有了新进展,曾11次填报不同出生日期、伪造学历的该市住建局局长薛新民,被免去行政职务。这一处理结果终于回应了社会关切。

  早在2010年,运城市纪委就根据群众举报,对薛新民的年龄、学历等问题做过调查,发现身为党员干部的薛新民多次对自己的年龄和学历弄虚作假,遂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66条的规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对其年龄和学历进行了纠正。

  不得不说,薛新民的这一免职处理迟到了一年有余。因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41条规定,“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中央纪委关于共产党员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第4条中也规定,“所骗取的荣誉、职务、职称、待遇等由原批准单位予以取消”。

  遗憾的是,薛新民造假事件并未随着运城市纪委第一次查处而结束。此后,在他继续任职镇党委书记以及今年2月调任河津市住建局局长后,不断有群众举报他造假问题,并于今年5月下旬被媒体曝光,于是就有了免去他行政职务的第二次查处。

  通过上述过程不难看出,如果没有群众长期举报和媒体曝光,薛新民造假骗取官位的问题很可能被“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可见,造假者的可乘之机不在制度规定,而在“选择性执行”。

  近年来,履历、学历造假事件屡有发生,社会反响强烈。尽管干部任前审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已较为完善,但各地对造假问题的追查深度和处理结果却不尽相同。正是对有关规定的“选择性执行”,为造假者铤而走险提供了机会。

  亡羊补牢,犹未为晚。免去造假官员职务后,更应查找堵住监督管理中的漏洞。在各地党委、政府集中换届之时,严格执行法纪,严肃查处造假,更为群众所期待。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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