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政协原副主席吴正虎受贿1600余万终审被判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正义网浙江12月9日电 记者今天从浙江省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二处获悉,由该处负责侦查办理的杭州市政协原副主席吴正虎受贿案日前终审有果,浙江省高级法院依法驳回吴正虎上诉,维持一审

  正义网浙江12月9日电 记者今天从浙江省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二处获悉,由该处负责侦查办理的杭州市政协原副主席吴正虎受贿案日前终审有果,浙江省高级法院依法驳回吴正虎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处吴正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判决。

  今年9月6日,湖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000年上半年至2010年6月,吴正虎在担任杭州市第四人民医院院长和杭州师范大学附属医院(杭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项目招投标、医疗设备、药品采购、人事招录及款项结算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600余万元。法院据此以受贿罪一审判处吴正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他已退出和被检察机关追缴的赃款以及用赃款购买的相关房产予以没收。

  一审判决后,吴正虎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法院经过审理后,于11月2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终审裁定并核准以受贿罪判处吴正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燕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责任编辑:管理员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央政府 全国人大 全国政协 中央办公厅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中央政法委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中联部 统战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组部 中宣部 中央台办 中央编办 中央党校 国新办 新华网 人民网 央视网 求是网 正义网 光明网 中国经济网 中国日报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网 中国青年网 央广网 法治网 凤凰网 中国法院网 中国军网 环球网 观察者网 千龙网 东方网 北方网 华龙网 大洋网 财新网 南方人物周刊 北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