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桐乡公证处官员花16万赴阳澄湖考察吃螃蟹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前天上午8点32分,桐乡生活论坛上出现了一个网帖,名为桐乡市公证处的领导,你用公款去吃了、拿了、玩了,就请提供明细账单! 帖子中最劲爆的部分,一是透露桐乡市公证处的主任
 

前天上午8点32分,桐乡生活论坛上出现了一个网帖,名为“桐乡市公证处的领导,你用公款去吃了、拿了、玩了,就请提供明细账单!”

帖子中最劲爆的部分,一是透露桐乡市公证处的主任,年薪有八十多万,而普通员工只有三四万;二是领导们去阳澄湖吃了次螃蟹,居然报账十多万。

生活论坛,在桐乡当地人气颇旺,而这个网帖更成为焦点。截至昨晚9点,这个帖子已有14000多的点击量。

实情是否真如发帖网友“枫杨树”说的这样?

发帖网友“枫杨树”:

举报内容,来自桐乡审计局报告

昨天下午,记者辗转见到了发帖网友“枫杨树”,这位网友是一位自由摄像师,平时也帮婚庆公司拍录像,接触的人挺多,常在网络上有猛料爆出。

“我发这个帖子,有确凿的证据。”“枫杨树”说。

“枫杨树”所说的证据,是一份盖有“桐乡市审计局”印章的审计报告,报告时间是2011年8月24日,对桐乡市司法局的财政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其中就涉及桐乡市公证处等下属单位。

审计报告中提到,桐乡市公证处2010年度收入合计766.07万元,净利润69.19万元,员工15名,其中公证员3名(事业编制),合同制员工12名。

这3名事业编制的公证员,人均年收入从2007年的37.88万元,增长至2010年的69.52万元,其中,在2010年,沈姓主任的收入是83.22万元,另外两人,分别是62.33万和63.02万。

而相对应的,是12名合同制员工的平均收入,仅为4.17万元。

审计报告中还提到,公证处营业费用支出存在超支,营业费用支出管理也不规范,有些未提供明细清单。在2010年,公证处光是食品、礼品支出就有56.8万元;餐费、会务费合计16.28万元,外出考察活动5次费用22.24万元;另外公证协会组织考察一次,列支16.1万元。

而这次花费16.1万元的考察,大概就是“枫杨树”帖子里说的那次“去阳澄湖吃螃蟹”。

桐乡审计局:

确有这样一份审计报告

帖子一发,网友们纷纷留言。网友“烦恼人生”质疑:“一个小小的公证处,主任有80多万元年薪怎么可能?桐乡市公证处不公正。”

也有不少网友在求真相:“这份证据是怎么得到的?真的可信吗?”

对于如何得到这份报告,“枫杨树”不愿多说,只说能保证报告真实,“可以去问桐乡审计局。”

昨天晚些时候,记者赶到桐乡市审计局,负责此事的一位副局长正在和桐乡市纪委相关领导开会,商讨的就是这件事。

晚上,记者从审计局办公室主任沈学明处了解到,“确实有这样一份审计报告,网帖上的内容也基本来自于报告,是真实的。”

司法局老领导:

公证处是自收自支,但现在开始“限薪”

昨天晚上,桐乡市司法局原局长莫建中接受记者采访,他从1999年开始任局长,去年11月份才从局长的位置上退下来,对于公证处的情况相当清楚。

记:桐乡市公证处和桐乡市司法局是什么关系?

莫:桐乡市公证处2002年转制,属司法局下属一个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员工拿效益工资,财务独立核算,实施工效挂钩的收入考核办法。

记:三个事业编制员工收入这么高,符合规定吗?

莫:他们的年收入,是符合当时的相关规定的。2007年,桐乡市人事局、财政局、司法局三个部门联合发文《关于调整桐乡市公证处工效挂钩方案的意见》,确定公证员效益工资按年业务收费提取,200万的指标基数内按20%,超额部分是按28%提取。

后来发现收入偏高,今年1月,已经出了一个效益工资考核的新标准,他们三个编制工的年收入总额不超过90万元,今年7月已经公布。

记:在公证处开支方面,有问题吗?

莫:公证处是自收自支的独立法人,有文件规定的,年开支占全年业务费(公证费)收入的30%~33%。坦白说,公证处的确存在管理、运作不规范的地方,也都逐年在改。

昨天晚上,记者也联系了桐乡公证处相关人员,但截至记者发稿时,还没有得到回复。

责任编辑:管理员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央政府 全国人大 全国政协 中央办公厅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中央政法委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中联部 统战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组部 中宣部 中央台办 中央编办 中央党校 国新办 新华网 人民网 央视网 求是网 正义网 光明网 中国经济网 中国日报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网 中国青年网 央广网 法治网 凤凰网 中国法院网 中国军网 环球网 观察者网 千龙网 东方网 北方网 华龙网 大洋网 财新网 南方人物周刊 北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