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卫生局干部刚上任就捞钱 受贿6万余元被判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原重庆市丰都县卫生局医政科科长隆远富,上任不久就捞钱受贿,4年13次受贿62000元,经丰都县检察院起诉后,近日,被县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4年。 2005年5月,隆远富被丰都

    原重庆市丰都县卫生局医政科科长隆远富,上任不久就捞钱受贿,4年13次受贿62000元,经丰都县检察院起诉后,近日,被县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4年。

  2005年5月,隆远富被丰都县卫生局任命为医政科科长。当年下半年,牟某为了自己开办的诊所获得丰都县卫生局的输液许可,到县卫生局隆远富的办公室送给隆1000元。从此,隆远富就利用其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审评、注册及对医师的注册等职务之便,至2009年下半年,共13次非法收受他人为办输液许可、乡村职业医生证书、医疗机构许可证转让等给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62000元。

  法庭上,隆远富为自己经不起金钱的诱惑,贪一点小钱而丢了工作,给家人和单位抹了黑而后悔不已。

责任编辑:管理员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央政府 全国人大 全国政协 中央办公厅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中央政法委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中联部 统战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组部 中宣部 中央台办 中央编办 中央党校 国新办 新华网 人民网 央视网 求是网 正义网 光明网 中国经济网 中国日报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网 中国青年网 央广网 法治网 凤凰网 中国法院网 中国军网 环球网 观察者网 千龙网 东方网 北方网 华龙网 大洋网 财新网 南方人物周刊 北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