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官员称农民逃368万路费可能含惩罚性收费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导读]判决书称,两辆假军车通行2361次、逃费3682110元,这一数据被认为收费过高。官员称,最后确定的过路费比较多,可能是因为超载太多有一定的惩罚性收费。 本报讯 (记者 褚朝新


[导读]判决书称,两辆假军车通行2361次、逃费3682110元,这一数据被认为收费过高。官员称,最后确定的过路费比较多,可能是因为超载太多有一定的惩罚性收费。

    本报讯 (记者 褚朝新)2010年12月21日,河南农民时建锋因用两套假军车牌照通行2361次,偷逃高速公路过路费368万余元,被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12日,该案主审法官娄彦伟就该案的事实认定、定罪量刑等问题进行了解释说明。

    伪造军车号牌骗免养路费有司法解释

    娄彦伟称,2002年4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平顶山中院认为,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精神,本案被告人时建锋使用伪造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骗免高速公路通行费,检察机关指控时建锋犯诈骗罪罪名成立。

    超过二十万即算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平顶山中院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关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于1998年11月23日颁布施行的规定: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为二十万元以上。

    该院解释称,本案犯罪数额高达368万余元,属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作案时间长,且采取伪造武警牌照、武警证件,非法购买武警制服等手段,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犯罪后果,依法对被告人时建锋判处无期徒刑是适当的。

■ 证据来源

    “数据永久保存,是客观的”

    判决书称,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和河南省高速公路联网监控收费通信服务公司,分别向法院提交各自统计的通行次数和逃费金额,两者略有不同,按照相关规定以后者数据为准。

    该服务公司两证人称,该单位不仅保存了郑尧高速的通行数据,还保存了河南全省高速公路的通行数据,数据永久保存。而保存这些数据为了各个高速公路公司通行费拆分,便于利益分配。

    证人还强调,其单位与郑尧高速没有隶属关系。

     该院认为,数据是永久保存的,如同银行账户往来款项记录,是客观的。

■ 费用计算

    “可能因超载太多有惩罚性收费”

    判决书称,两辆假军车通行2361次、逃费3682110元,这一数据被认为收费过高。

    昨日,平顶山市一名知情官员介绍,该车核载25吨,但实际中经常超载拉货七八十吨。

    2007年,河南省发改委、交通厅联合下发的《关于我省经营性高速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标准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7]234)规定,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的基本费率,根据不同的路段,从0.09-0.11元/吨公里不等。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100%以上的重量部分,暂按基本费率的3-5倍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该官员称,最后确定的过路费比较多,可能是因为超载太多有一定的惩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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