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门面”丢了谁的脸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为迎接即将到来的首届亚欧博览会,乌鲁木齐市正在进行一场大规模的门面整治活动,市政府要求将原先商店的招牌统统拆除,不管你是否同意,执法人员都只回答一个字:拆!然后统

    为迎接即将到来的首届亚欧博览会,乌鲁木齐市正在进行一场大规模的门面整治活动,市政府要求将原先商店的招牌统统拆除,不管你是否同意,执法人员都只回答一个字:“拆!”然后统一改用橘黄色彩钢板为底,白色吸塑字镶嵌在上面的招牌,此举招致众多店主的非议。(《中国青年报》5月26日)

    首届亚欧博览会之于乌市犹如大运会之于深圳,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理解乌市下大力气改造市容市貌迎接盛会的良好愿望。但也像深圳驱逐八类“高危人员”的做法欠妥一样,乌市政府未经店主同意,统一门面的做法也欠妥当。如果说,深圳的驱赶行为涉嫌侵犯人权的话,那乌市统一门面的行为涉嫌侵害私权,也即财产权。

    首先得明确挂在自家店面门口的招牌属于私产,它是店主花钱定做来的。像位于克拉玛依东路的某眼镜店的一块招牌,是店主颜胡春花4000多块钱定做来的。令人气愤的是,工人将门牌彻底敲碎、毁坏、拆除后,留下一堆废铜烂铁扬长而去。此情此景,与常见的强拆强征没什么差异。

    不过,强拆强征之前,拆迁办表面上还得征求住户的意见,然后拟定补偿标准。而拆除招牌,既不征求民意,也不讲赔偿(拆了就拆了,到时挂上一块政府定制的招牌就是,也不管等价不等价),这也太霸道了吧?

    《物权法》颁布已经4年了,照理说,政府应该懂得私权神圣不可侵犯的道理,乌市政府咋就忘记了呢?估计不是忘记,而是有更“神圣”的名义在支持他们这么做,即举办首届亚欧博览会。为了这场盛会,当地政府必须全力以赴促,即便牺牲一些民生利益,甚至做出有违现行法律法规的事也在所不惜。国人尤其是官员凡事喜欢讲政治,动辄就要把某项大型活动上升到政治高度、当作政治运动予以强调和部署,一旦活动被赋予庄严崇高的政治使命,执行者就可以名正言顺地对所谓的违章建筑和所谓的“三无人员”实行强制措施,该拆的拆,该抓的抓,绝不手软。

    运动式政治的特点是政治挂帅,行政推动,全民发动,强求一律,不讲法治,突击性强等等,其最大弊病是不尊重民意,甚至以牺牲民意为代价。此种做法,显然与中央正在大力倡导的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的目标背道而驰。

    去年8月27日,温家宝总理在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开宗明义地提出,“依法行政是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一个政党取得政权后,应当把党的意志通过法定程序变为宪法和法律,依照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这是党在夺取政权与执政时期的最大区别。”无论什么样的名义都大不过宪法法律,法治政府任何时候都必须将依法行政当做坚定不移的治国理念,自始至终都要对民意保持足够的敬畏。如若不然,统一后的门面只会使政府脸面黯然失色。

责任编辑:管理员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央政府 全国人大 全国政协 中央办公厅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中央政法委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中联部 统战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组部 中宣部 中央台办 中央编办 中央党校 国新办 新华网 人民网 央视网 求是网 正义网 光明网 中国经济网 中国日报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网 中国青年网 央广网 法治网 凤凰网 中国法院网 中国军网 环球网 观察者网 千龙网 东方网 北方网 华龙网 大洋网 财新网 南方人物周刊 北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