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医跑跑”事件医护暂未究责 家属可索赔

2015-01-29 05:11 来源于:广州日报 | 作者:秩名 | 浏览:
备受社会关注的 上海医跑跑事件 昨天有了官方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病人死因为吸入大量一氧化碳中毒,记者昨日从上海市卫生局获悉,经公安、消防、卫生部门认真查核,事故原因已基本查

备受社会关注的上海“医跑跑”事件昨天有了官方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病人死因为“吸入大量一氧化碳中毒”,记者昨日从上海市卫生局获悉,经公安、消防、卫生部门认真查核,事故原因已基本查明,相关责任人已得到处理。目前,事发医院上海交大医学院附属第三人民医院副院长陈爱东已被免去相关职务。

 

强行搬离病人 会致严重后果

 

根据现场监控录像和多方调查,8月24日19时30分许,死者朱某因车祸被送入三院三楼1号手术室接受全麻下肢截除手术。手术室内共有六名医护人员,包括两名手术医生、两名麻醉医生、两名护士。

手术后期,一名麻醉医生、一名护士离开手术室进行患者手术情况录入。当日21时45分许,另一名护士发现隔壁2号手术室空气净化器起火,即取灭火器扑救,无果,赶到二楼用座机报告医院总机室。同时火势蔓延至1号手术室,另一名麻醉医生离开1号手术室呼救并告知同事用手机报警,因烟雾很大无法返回手术室。两名手术医生继续缝合伤口,后因照明断电,烟雾浓重,在查明呼吸机工作正常(一般呼吸机停电后可自主工作半小时左右)后,而手术床又在停电状态下无法搬动,只得撤离现场寻求救援。

经医学专家论证,此时如紧急搬离病人,去除呼吸机,采用简易呼吸器,即“捏皮球”方式辅助病人呼吸,手术室大量有毒气体势必进入病人体内,会导致严重后果。

医院消防安全管理薄弱

火灾发生后,上海市应急联动中心21时56分接警后,迅速调派13辆消防车赶赴现场处置,首批消防力量5分钟内赶到现场。根据医院保安和医务人员提供的信息,消防队员进入3楼1号手术室发现被困患者,其呼吸软管已脱落(事后发现其断口呈熔融状),将其抬至3楼楼梯口,经院方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患者死于一氧化碳中毒

在救援行动中,消防队员与医务人员将2楼30余名孕产妇、新生儿及陪护人员等成功疏散。经奋力扑救,大火于25分钟后被扑灭。经消防部门认定,起火原因为外科大楼3楼2号手术室内北墙上方通电工作中的挂壁式空气净化器故障所致。经法医尸检,患者死因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医院院长被行政警告

火灾发生后,公安、消防和卫生部门立即成立火灾事故调查小组。经调查认为,火灾根源在于医院在消防安全管理中存在薄弱环节,手术室等特殊区域应急预案缺失,由此造成医务人员应急反应能力不足。为此,已免去医院分管消防安全的副院长陈爱东的职务,给予医院院长方勇行政警告处分。为举一反三,消除火灾隐患,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上海市医疗卫生系统正开展安全大检查,重点检查医院手术室、重症监护病房、急诊抢救室等特殊区域、重要部位和空气净化器等设施、设备,并开展针对性的消防模拟演练,提升火灾应急能力。

死者家属可民事索偿

针对公众质疑最为强烈的“危急时刻,医生扔下病人自行离开是否违法”的问题,我国著名刑诉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日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虽然该事件的刑事认定在司法机关,但死者家属可以尽快启动民事责任的追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洪道德认为,无论刑事责任有没有、多和少,都不影响这几个医务人员以及他们所在的医院对这起事故要承担的民事责任。死者家属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除了这几个医务人员以外,他们所在的医院也是民事责任的直接承担者,家属都有权向他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们进行赔偿。

而如何界定当时医生有无渎职嫌疑,上海政法学院教授汤啸天解释称,医生在离开手术室之前,是否确认过器械设备的运转情况?是否确保其在电源切断后能够持续工作一段时间?如果确认过才走最多是个意外过失。如果直接弃之不顾,就是渎职行为。

记者昨天在一些医院采访时发现,虽然目前医生该负何种责任尚无定论,但众多前往就医的患者表示,这一事件使得自己对医生的信任程度大大降低,“救死扶伤不能只体现在口号上,如果关键的时候连医生都指望不上,确实让人心寒”。

责任编辑:管理员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央政府 全国人大 全国政协 中央办公厅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中央政法委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中联部 统战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组部 中宣部 中央台办 中央编办 中央党校 国新办 新华网 人民网 央视网 求是网 正义网 光明网 中国经济网 中国日报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网 中国青年网 央广网 法治网 凤凰网 中国法院网 中国军网 环球网 观察者网 千龙网 东方网 北方网 华龙网 大洋网 财新网 南方人物周刊 北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