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病死女婴心脏"变性"续:当事人员集体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本报江门讯 昨日,本报A12版报道《病死女婴心脏变性?》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台山市卫生局以书面形式对该起事件做出首次回应:卫生部门对台山市妇幼保健院抽检的药物符合规定

  本报江门讯 昨日,本报A12版报道《病死女婴心脏“变性”?》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台山市卫生局以书面形式对该起事件做出首次回应:卫生部门对台山市妇幼保健院抽检的药物“符合规定”,台山市卫生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多次介入行政调解事件,但医患双方无法达成共识,行政调解失败。

  当事人员:

  集体“闭口”婉拒采访

  “我们进行尸检是受卫生局委托的,对于有关情况不适宜发表任何意见。”江门市中心医院有关人员告诉记者,要对尸体进行检查,一般都是由江门市卫生局发公函委托到医院,再由医院指派医生进行。对于指派医生所作出的鉴定报告,当地医院有权不认可、采纳。并且尸检报告是医生个人行为,严格意义来说与医院并无太大关系。

  记者随后多次联系出具婷婷尸体检验报告的周伟医生以及江门市卫生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同样遭遇婉言谢绝。

  卫生部门:

  多次进行行政调解

  据昨日台山市卫生局的书面回应,婷婷家属与台山妇幼保健院双方发生医疗纠纷后,台山市信访局、卫生局、食药监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迅速介入处理,封存当时静脉输注的液体及相同批号的药物和病历,委托江门市药检所进行药物检查,并委托江门市中心医院为尸检机构,邀请台山市公安局法医参加。而在2011年3月24日,江门市药检所出具的检验报告证实,抽验药物“符合规定”。台山市卫生局的书面回应还指出,台山市信访局、卫生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曾多次介入行政调解,但医患双方无法达成共识,行政调解失败。

  最新进展:

  先鉴定事故再审“换心”

  昨日开庭后,台山妇幼保健院要求对该案暂停审理,先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及对“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法医物证检验报告书”进行鉴定,但遭到了患方的反对。目前,医患双方无法达成共识,台山市人民法院宣布第一次庭审结束,延期再审。

  而由于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法医物证检验报告书的委托方只有曾美华,台山妇幼保健院对物证检验报告书有质疑,已经提请台山市人民法院对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法医物证检验报告书进行鉴证。

  婷婷父母、台山市妇幼保健院

  互指对方动了检验标本

  婷婷家属认为,婷婷的检验标本病变心脏曾遭人为破坏,用福尔马林浸泡得无法对其进行详细的DNA检验,只能检验出所谓的“婷婷的病变心脏”,实际是一名男性的病变心脏,但已经能说明有人在送检的检验标本上做了手脚,试图在掩盖某些东西。

  而台山市妇幼保健院庭审代表则指出,由于DNA鉴定所采用的鉴定材料是婷婷家属单方面提供的,其来源很值得怀疑。而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检验人员也只是称送检标本“由曾女士提供,并称来自江门市中心医院和中山大学病理鉴定室”,虽然当时曾女士有病理室的工作人员陪同,但并不能排除其已经对送检标本做了手脚的可能性。

责任编辑:管理员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央政府 全国人大 全国政协 中央办公厅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中央政法委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中联部 统战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组部 中宣部 中央台办 中央编办 中央党校 国新办 新华网 人民网 央视网 求是网 正义网 光明网 中国经济网 中国日报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网 中国青年网 央广网 法治网 凤凰网 中国法院网 中国军网 环球网 观察者网 千龙网 东方网 北方网 华龙网 大洋网 财新网 南方人物周刊 北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