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平:选好法官也要选好院长

2014-06-17 11:06 来源于:财新网 | 作者:见习记者 周东旭 | 浏览:
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属于专家型遴选,不属于专门人事考察,如果遴选委员会成员资格符合条件,就能很好把关;近期司法改革难点在于法院院长遴选,但还没有被认真考虑
    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属于专家型遴选,不属于专门人事考察,如果遴选委员会成员资格符合条件,就能很好把关;近期司法改革难点在于法院院长遴选,但还没有被认真考虑
【背景】司法改革将在上海、广东等六省市展开试点。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近期审议通过《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以下简称《改革框架意见》)和《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提出七个方面的政策导向。其中,关于法官、检察官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管理制度,完善法官、检察官选任条件和程序,以及健全与法官、检察官司法责任相适应的保障制度等问题备受关注。
 
  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表示,考虑到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经商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决定就司法体制4项改革,在东、中、西部选择上海、广东、吉林、湖北、海南、青海6个省市先行试点。
 
  近十年来,司法改革经历近乎“过山车式”的体验,以刑事司法为核心的改革也在这一过程中逐步深化,并延伸至司法体制的其他方面。此次改革关键何在?能否有效扭转当前司法困局?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认为,《改革框架意见》提出的措施中,最关键的是在省一级设立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能够有一些法官、检察官的代表,律师、学者参加遴选委员会,对选择好的法官参与司法能起到最重要作用”。过去法官是由地方人事部门负责,现在则增加了省一级的遴选委员会。江平说,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属于专家型的遴选,而不属于专门的人事考察,如果遴选委员会的成员资格符合条件,就能很好把关。
 
  “司法公正的关键在于法官公正,法官公正能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如果法官遴选得当,当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江平说。
 
  江平指出,《改革框架意见》也发出一个信号,法官、检察官的工资、待遇也应当与普通公务员有所区别,虽然关于未来法官、检察官的管理体制只是笼统界定为“有别于普通公务员”,并没有详细加以说明,但至少包含了两层意思:一层是法官与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不同,在法院内部不能都称为法官,要注意区分这三种不同的身份;一层是要对法官与普通公务员有所区别,至少待遇应该有所提高,这也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
 
  法官的工资待遇可能有一定提升,但幅度不会太大,会与普通公务员逐渐拉开一定距离,尤其是作为审判员的法官,不应该与普通公务员完全一样。“十八届三中全会也提到,人财物的问题从省一级统管起来,主要还是在于认真落实。”江平说。
 
  江平预测,近期司法改革的难点在于法院院长的遴选,但还没有被认真考虑进去,“省一级法院院长三分之二都没有学过法律,有一大部分不符合法官法的要求。”另外,对于怎样让每一位民众都切身感受到司法公正,也就是在个案中做到司法公正,包括解决一系列冤假错案,也亟待改进。从更长远看,保障司法审判权的真正独立还是有很大欠缺。
 
  《改革框架意见》和《上海改革方案》将司法责任制作为改革试点的重点内容之一,实际上也就是提出法官办案的终身负责制,对案件的质量终身负责,强调法官、检察官的办案责任,而且这种责任是永久的,江平认为这是一种很严肃的提法,可以一定程度保障办案的质量,加深法官、检察官的责任感。
 
  江平也提出警醒,如果审判不能独立,无论是否提出终身负责制,要真正执行,也很难,因为审的人不判,判的人不审,责任很难界定,口号可以这么提,执行却不易,只有与司法独立挂钩,才能确定终身责任,没有真正的司法独立,法官、检察官的终身责任制也会是空谈。
 
  如何评价司法改革的现实意义?江平说,可以把司法改革理解为健全法治的一个重要方面,但还很难把司法体制改革看作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政治体制改革还有政治体制的问题,司法改革没有牵扯到政治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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