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暴警察”的权力与权利之分析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日前发生了两起 警察施暴事件。其一是哈尔滨6名警察在公务之余,着便服在酒吧聚会,和一群大学生发生冲突,动了拳头,一名大学生被打死;其二是北京交通台某主持人在捷克旅行

     日前发生了两起 “警察施暴”事件。其一是哈尔滨6名警察在公务之余,着便服在酒吧聚会,和一群大学生发生冲突,动了拳头,一名大学生被打死;其二是北京交通台某主持人在捷克旅行时,因兑换欧元与店主争执弄坏了人家银行卡密码输入器,捷方警察要求其出示护照因未能配合被使用了手铐。两起和警察有关的新闻,更多人关注的是“警察施暴”这一颇具符号意义的表述,警察的身份遮蔽了其“施暴”的具体情境。

     其实从古代的衙役到今天的警察,,他们在社会分层中所处的位置并不高,相当一部分人的生计并不比普通百姓好多少。警察之所以受到关注,是因为他们所行使的公权力,最直观最具有强制力。公权的强制力大小,是要看其对私权的干涉程度,对私权而言,人身权最重要,其次是财产权。能罚款、没收财产、勒令停业的政府部门所具有干涉公民财产权的权力,已经很强大了。而警察可以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外加罚款,对人身权和财产权具有双重强制力。因此,在政府所有公务员中,警察是最具合法伤害力的。所以,“警察施暴”才吸引眼球,这种社会情绪反映的是公民对公权侵害私权的担忧。

     由此,警察的身份在许多时候会被舆论放大。就哈尔滨警察打死大学生而言,有人将其比喻成“孙志刚事件”再现,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两起事件中,都是警察打死大学生,舆论突出了两种身份对比。家属在事发地扯起的横幅也大书“六名警察打死无辜大学生”,看来他们对社会信息传播规律颇为了解。但我认为这起事件和“孙志刚事件”完全不同,“孙志刚事件”是警察在执行收容遣送公务时,用公权对私权进行赤裸裸的伤害,是不折不扣的公权力作恶。而哈尔滨这起事件中,六名警察在冲突中打死人,或许可以找公安机关对民警的教育不够、这几位民警有特权思想等等原因,但事件本身并非是公权力在作恶,而是年轻人酒后起了冲突,训练有素的警察,其拳头占了上风。这只能算成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而“孙志刚事件”则关乎收容遣送的制度是否人道和是否违宪。

     北京交通台主持人在捷克的遭遇,被一些媒体报道时,同样强化了身份对比,这回还是“外国警察”向“中国游客”施暴,不但有身份对比,更有国籍、民族的对垒,事件从简单的法律层面被放大到政治层面。其实,我认为这起事件捷克警察的作为并无不妥。中国游客在与外国店主因汇率发生争执只能是简单的民事纠纷,中国游客即使有理也只能寻求正常的救济渠道,一旦损坏别人的财物就成了治安案件。店主报案,警察必须赶到,而要求出示护照被拒绝,警察有权力对其实行强制措施,带回警署进一步调查。捷克警察可没有对待外国人比本国人更加客气的传统,如果真是这样的话,那他马上就有麻烦,店主所在选区的议员和当地媒体不会放过他。至于后来中国外交官出面,捷克警察总长向中国游客道歉,并不说明那位警察办案的程序出错,而是站在一位高级官员的位置上,他更加讲“政治”而已——他要考虑两国政府及两国人民之间的关系。

     在中外两起“警察施暴”事件对比后,我倒对哈尔滨那六位警察的命运有了担忧。打死人了,当然要负法律责任,但只能负其该负的责任。不能因为其警察的身份减轻其罪责,同样不能为了平息舆论和社会稳定,而加重对这六名警察的处罚。要解决警察过度受到其身份之累,治本的办法是厘清公权力和私权利的边界,警察行使的公权是用来保护公民权利的而非相反,只有真正做到这一点,警察个人的私权才有保障。否则的话,包括警察在内,人人都可能成为公权力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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