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曝海南贪官有约:好处费按照工程款1%支付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1995年至2010年,邢福煌在担任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海南省盐务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建筑公司老板和盐务局系
贪官有约:好处费按工程款1%给


  1995年至2010年,邢福煌在担任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海南省盐务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建筑公司老板和盐务局系统干部贿赂共计414万余元。其中,在工程建设上他就敛财300多万元。

  今年6月,海南省盐务局原局长邢福煌(副厅级)被海南省第一中级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对其退出的赃款200万元予以没收,并对其赃款余款继续追缴。8月11日,笔者从海南省检察院第一分院了解到,在上诉期内,邢福煌没有提出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邢福煌是怎样走向腐败的?翻开邢福煌受贿案厚厚的卷宗不难发现,他的问题主要出在工程建设上。

  建宿舍楼办公楼收下回扣160万元

  1995年,邢福煌仕途之路春风得意,年仅41岁的他便升任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高速公路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

  上任没多久,邢福煌便盯上了单位因工程质量问题停建的职工宿舍楼“温馨小区”,开始潜心筹划续建小区工程。他心中明白,搞工程是件肥得流油的差事。

  1995年下半年的一天,海口某房地产公司法人代表蔡某找到邢福煌,提出想承揽海南高速公路公司职工宿舍“温馨小区”续建工程。邢福煌迟疑片刻说:“这个工程不少人要承建,我们要开会研究研究再定。假如给你公司承建,能不能给付工程款百分之一的好处费?”蔡某听后,立即答应。

  之后,邢福煌告诉时任海南高速公路公司办公室主任的赖某,将工程交给蔡某做。1996年上半年的一天,宿舍楼续建工程即将完工,没忘兑现承诺的蔡某,约好与邢福煌在海口市南宝路边见面。二人相见后,蔡某将事先准备好的30万元现金急忙给了邢福煌,便驱车匆匆离去。

  这是邢福煌收下的第一笔巨额好处费。他回到家里,心中忐忑不安,知道这是违法行为。可30万元的诱惑实在太大了,邢福煌舍不得拒绝,他转念一想,这是蔡某按惯例应给的好处费,应该算不上受贿,而且这事也没有其他人知道。邢福煌自我安慰了一番,很快平静下来。

  过了些时日,邢福煌又想起了蔡某。一天,他找到蔡某询问能不能将海口市蓝天路的一块土地转让给海南高速公路公司建办公楼(即高速公路大厦)。蔡某说可以办到,不过提出了一个条件,那就是这项工程由他们公司承建。邢福煌满口答应,并提出按老规矩办,好处费按工程款的百分之一算。

  后来,高速公路大厦主体工程和装修都交给了蔡某施工。1997年上半年,高速公路大厦主体工程即将竣工,一天晚上,蔡某为表示感谢送给邢福煌60万元。1998年底,在高速公路大厦装修工程即将完工之际,蔡某又送给邢福煌70万元。

  有了这三次靠工程收钱的经历,邢福煌凭权敛财的胆子越来越大了。

  下属公司有工程 照样插手把财敛

  邢福煌在海南高速公路公司主政的十年间,可谓是大权独揽,尤其是工程上的事,绝对是他一人说了算。本公司的工程他说了算,就连下属公司的工程给谁也必须由他定。

  三亚金泰公司,是海南高速公路公司所属的全资子公司,准备在三亚开发建设“三亚瑞海城市花园”工程。得知这一消息的个体建筑公司老板谭某,很快找到时任海南高速公路公司副总经理、三亚金泰公司总经理的陈波,说出了想承包这一工程的想法。

  然而,让谭某没想到的是,陈波说这事他做不了主,让谭某去找邢福煌。谭某听后,以最快的速度找到了邢福煌,几次交涉后,邢福煌始终没有直接表态,只是冠冕堂皇地说:“下边的工程我不好做主。”

  见邢福煌没有明确表态,谭某对自己能否拿到工程心中没底。情急之下,他再次找到邢福煌,明确表示,事成之后一定会用实际行动表示感谢。这回,邢福煌点点头说:“要的就是你这句话。”

  很快,谭某借用海南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之名投标,中标后及时组织施工。不过,工程到手后,还有一连串的难题要靠邢福煌来解决,比如工程款拨付、工程验收、工程款结算等。

  为使整个工程项目顺利完工,在建筑工程界打拼了多年的谭某还是用老办法,先用金钱铺路,而后顺利过桥。从2003年7月至2005年6月,谭某分四次共送给邢福煌130万元。

  那阵子,邢福煌凭借手中的权力,贪财的欲望一发不可收,在受贿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用他自己的话说就是,把收受好处费当成了理所当然的事,形成了可怕的“惯性”。

  2007年下半年,邢福煌以其妻陈某的名义买了一套房。到装修时,他自然又想到了谭某。案发后,经有关部门鉴定,这套房的装修费用为43.3万余元。

  建筑老板送钱收 下属送的钱也收

  2006年9月,邢福煌担任海南省盐务局局长一职,成为一名副厅级官员。虽然岗位变了,级别升了,但志得意满的邢福煌仍然恶性不改,很快又陷入权钱交易的“钱网”之中不能自拔。

  据案卷记载:海南省盐务局下属单位榆亚盐场在三亚市红沙商住区有250亩土地。2005年底,安瑞公司总经理张某找到时任榆亚盐场场长的陈高峰,欲合作开发这块土地。几经交涉,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到了2006年1月13日,榆亚盐场与安瑞公司签订合作开发经营红沙250亩土地项目等协议。几日后,张某找到陈高峰,要求榆亚盐场尽快履行转让股权给安瑞公司的协议。陈高峰告诉张某,转让股权必须经海南省盐务局领导同意,方可办理。

  此事几经周折后,张某找到已任海南省盐务局局长的邢福煌,提出按合同协议执行。邢福煌一见又来了公司老板,没表示反对,只是悄悄地对张某说了句“记住发了财不要忘了感谢”。

  得到邢福煌的同意后,紧接着安瑞公司申请仲裁,海口市仲裁委员会裁定榆亚盐场将某公司股权转让给安瑞公司。事情办妥后,张某为感谢邢福煌在股权转让一事上的支持,在2010年3月送给邢福煌60万元。

  邢福煌在当海南省盐务局长的近4年中,采取的是权力资源尽享用,当官不打送礼人的伎俩。工程老板送几十万元要收,盐务局系统干部送几万元也照收。无休止的贪欲驱使他陷入了利令智昏的怪圈,也使得盐务系统送礼成风。案卷资料显示,邢福煌收受盐务系统干部的礼金共计21.4万元。

  海南省盐务局下属分局、分公司不少领导都给邢福煌送过礼。为了当上东方市盐务局局长,彭某先后送给邢福煌2.8万元,结果如愿以偿。三亚盐务分局局长陈某为了与邢福煌搞好关系,以便在工作等方面得到他的关照与支持,送给邢福煌1.8万元。

  然而,有的人送钱并非自愿。临高县盐务局局长谢某称:“送钱给邢福煌的原因,是考虑到别人都给领导送礼,我不送,担心给领导留下不好的印象,而且我年龄大了,不想被调到别的地方。”

  为了在领导面前赢得好感,时任榆亚盐场场长的陈高峰、儋州盐务分局局长的全某等8名海南省盐务局下属单位的干部,竟用单位公款向邢福煌行贿,事后用其他票据平账。这引起了盐务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强烈不满。

  2010年6月,邢福煌被“双规”的消息传出后,海南省盐务系统职工在省盐务局宿舍楼外挂出了“最牛贪官落马,盐务系统大快人心”的条幅,并放鞭炮庆祝。

  案后反思:面对工程建设,领导干部该如何守身如玉?

  邢福煌受贿案,是在群众多次举报、纪检部门掌握了一定线索并对其审查后,移送海南省检察院的。海南省检察院指定该院第一分院立案侦查。2010年12月17日,海南省检察院对邢福煌作出逮捕决定。今年3月15日,邢福煌被提起公诉;6月10日,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纵观全案,从邢福煌涉案时间上看,他从1996年至2010年6月被“双规”,受贿时间长达14年之久;从行贿人看,既有个体建筑老板又有盐务局系统干部,多达13人;从受贿数额上看,邢福煌受贿414万余元,相当于海南省一个普通家庭100年的收入。

  邢福煌的人生经历不可谓不辉煌:他17岁参军,21岁入党,凭着自己勤奋努力,28岁就当上了人民银行地市级分行副行长,41岁担任海南高速公路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在该公司主政十年,为海南这家最大的上市公司的发展壮大作出了自己的贡献。他53岁当上了海南省盐务局局长、党委书记,是一个有着36年党龄、正值壮年的领导干部,其人生和事业正处于黄金时期。

  邢福煌案发后,海南省委书记卫留成曾说,邢福煌作为一个厅级干部、一个曾经的国企领导、一个省的部门主官,正值壮年,本应兢兢业业,为党和人民多作贡献,但他却利欲熏心,贪赃枉法,翻船落马,十分令人惋惜,教训极其深刻。

  办案检察官分析认为,“物必自腐而后虫生”,从主观方面讲,邢福煌走到今天这一步最主要的原因,是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了扭曲。尤其是在他主持工程建设期间,在与建筑公司老板、包工头打交道过程中,他产生了分一杯羹的想法,于是他向有求于他的人提出了“给付工程款百分之一的好处费”的要求。

  邢福煌之所以胆大妄为,忘乎所以,目无法纪,利欲熏心,办案检察官指出,说到底在于他重权在握,不仅本单位的工程事项他说了算,就是下属单位的工程他也插手敛财。

  正如邢福煌自己所言:“无论是在海南高速公路公司还是在省盐务局任职,我都是名副其实的党政‘一把手’。投我所好、给我送钱的工程队老板们看中的不是我这个人,而是我手中的权力。我是‘一把手’,想把工程给谁就给谁。如果我不同意,建筑商就拿不到工程。他们拿不到工程,自然也就赚不到钱。”

  办案检察官指出,邢福煌受贿案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前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尤其是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重大项目投资,从而为自己谋取私利的问题。

  结合邢福煌受贿案的教训,检察官建议,在工程建设中,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强化民主决策机制,规范“一把手”的用权制度,健全对“一把手”的监督机制,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防止一个人说了算。

  前车之覆,后车之鉴。如何对待权力和金钱,如何正确履行职责、使用手中的权力,如何在工程建设中守身如玉,值得每一个党员领导干部认真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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