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第一女巨贪"鲸吞国有资产八千万纪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贪污2014万余元,非法侵占4204万余元,私自挪用1893万余元,行贿15万元。这是安徽漯阜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张海英在企业改制过程中,通过暗箱操作出来的贪腐业绩。今

  贪污2014万余元,非法侵占4204万余元,私自挪用1893万余元,行贿15万元。这是安徽漯阜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张海英在企业改制过程中,通过“暗箱”操作出来的贪腐“业绩”。今年51岁的张海英以8126万余元巨大金额,被媒体冠以安徽“第一女贪”的“桂冠”。

  令人惊诧的是,张海英压根不认为自己犯了罪,她重金聘请的名律师同样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张海英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均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告无罪;连她向安徽省委原副书记王昭耀行贿15万元,也应免予处罚。

  因张海英鲸吞国有资产手段繁多,数额惊人,此案于2009年1月23日由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张海英提起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严把证据关,两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1年12月1日笔者获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前不久已经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法院判决,判处张海英无期徒刑。

  一

  “风云人物”运作国企改制

  当年被称为“风云人物”的张海英并非那种横空出世的“女将”,她1960年10月生于安徽省亳州市,只有大专文化,从基层干部一步步攀升起来。她在晋升利辛县副县长,出任阜阳市地方铁路管理局局长这两个重要位子时,送了安徽省委原副书记王昭耀15万元,受到王的“器重”。

  张海英主政的阜阳地方铁路管理局(下称阜阳地铁局)成立于1988年5月,管辖漯阜铁路(河南漯河———安徽阜阳)安徽段,系全民所有制企业。

  张海英任阜阳地铁局局长后,因漯阜铁路线路老化,于2002年对线路进行技术改建,向原国家计委、铁道部申请国债资金。为了将阜阳地铁局改制为由她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张海英以争取国家资金支持技改项目为由,多次向阜阳市政府请求对该局进行改制。2004年3月30日,阜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对该局进行改制,并于同年7月23日批准实施该局的改制方案。7月31日,该局改制为安徽漯阜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漯阜公司),并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张海英凭借出资540万元,占漯阜公司54%的股份,出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漯阜公司的改制一度为张海英赢得耀眼的光环。她先后获得安徽省百万职工“十五”发展创新工程先进个人、“中国改革100新锐人物”称号。

  事实上,她进行的是一场有预谋的侵占国有资产改制。

  成为“改革人物”不久,张海英于2005年8月15日安排成立了实际由她控制的,以马建华为法人代表、部分漯阜公司股东的亲属为股东的阜阳铁龙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龙公司)。2006年3月28日,张海英又安排成立了实际由她控制,以其儿子赵黎为法人代表、由其丈夫赵同欢负责管理的上海徽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徽凰公司)。

  为什么要成立这两个公司?“我成立铁龙公司就是想有一个小金库,有利于支配和使用资金,因为漯阜公司账面上显示是亏损,成立铁龙公司股东也好分红,同时也是为了避税和逃债。”张海英说。公司注册股本100万元,她以弟妹王春花名义入股了51万元,同时让漯阜公司的股东以家属子女的名字入股铁龙公司,几个刚上任的站、段长也以家属子女的名字入了股。

  为了控制和管理,张海英安排自己信任的马建华入股铁龙公司,会计是丈夫赵同欢的妹妹和侄媳。虽然马建华担任该公司的法人代表,实际是她自己控制和管理这个公司,包括公司的决策、财务等所有一切都是她说了算。铁龙公司的所有财务收入、支出、签批都要由她安排和决定,财务上见不到她签字不会对外付款。

  而徽凰公司的注册股东共7人,由其子赵黎担任公司法人。其他6个股东身份证被拿去注册公司,他们都不知道自己是徽凰公司的股东。“漯阜公司外欠债比较多,我想在上海开一家公司把漯阜公司的资产转移走,不让债主找到,也给你找个事干。”张海英对被判刑后因病保外就医的丈夫赵同欢说。徽凰公司实际还是由张海英控制和管理。

  

  瞒报截留化公为私

  2004年3月的一天,张海英在地铁局改制会议上说,企业改制原国有职工全部与地铁局解除劳动关系,身份全部置换为民营企业职工的身份,并发给职工身份置换补偿金,计算身份置换金时尽量把标准做高,可以让国家多拨付点资金,从而为新公司减轻包袱。

  张海英安排副局长赵卫军让劳资等部门测算单位人数、计算补偿金时,尽可能把人数做多、标准做高。她安排公司人事、财务部门对保留关系人员和其他非在岗人员107人不予身份置换,截留补偿金66.3万余元,对农民工和临时工的实际补偿金17.79万元不发放,两项截留补偿金共计84万余元。张海英从以上各项虚报中截留386.9万元。

  “多报人数主要是加大身份置换金金额,多从国家得到点补偿金,留作新成立的企业使用。从国家多套取的身份置换金,受益者是漯阜公司股东。”张海英直言不讳。

  然而,阜阳市政府批准的地铁局改制文件,连该局中层班子都没传达,职工更不知内情,只是领导层人员掌握。文件规定职工可以自愿入股,长期不在岗人员,以及原来与地铁局签订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也要进行身份置换。“如果向下传达,职工会闹事,不便于领导暗箱操作。”当年的一位局领导说。

  因此,很多人都没有领到身份置换金。职工方重九证言证实,他与单位签订了保留劳动关系合同。2004年7月,漯阜公司给职工支付身份置换金,在职在岗职工名单都公示了,很多人都领了身份置换金,没有任何人通知他领身份置换金。他多次找副局长赵卫军要求领取身份置换金,直至2007年8月,张海英接受纪委调查后,才有人通知他去领取身份置换金。

  铁道部《关于漯阜线扩大分流运输货物计费范围和通过运价等事项的通知》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漯阜线开始扩大分流运输货物的计费范围,并对通过漯阜线货物的运价进行调整。但阜阳地铁局仍按照铁道部原来规定的计费范围及运价计算当月的运费收入。郑州铁路局、上海铁路局、武汉铁路分局、北京铁路局太原分局实际代阜阳地铁局收取的运费,比阜阳地铁局记入会计账册的运费要多。阜阳地铁局的财务人员发现这一情况,确认该差异是由于铁道部分流政策的改变所引起,向张海英作了汇报。张海英遂安排财务人员将多出的溢收款暂不确认为收入。2005年9月,张海英安排财务人员将2004年1月至2005年7月的溢收款调整为漯阜公司收入入账,总计多达1420万余元。

  “这些款没有作为地铁局的收入参与改制资产评估,被漏计了。”一位知情者说,“最终成为漯阜公司的钱,也就是张海英的钱。”

  

  非法侵占手段离奇

  张海英担任漯阜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后,千方百计将漯阜公司的资产和收入转移至个人设立并控制的公司,通过虚构项目套取公司资金,利用公司资产为个人贷款支付利息等方式,非法侵占公司资产4204万余元,严重侵犯了漯阜公司和其他股东的财产所有权。五花八门的黑手段令人目瞪口呆。

  2005年11月15日,漯阜公司财务人员张恒桂受命刻制了“天津市地方铁路工程公司”公章及财务专用章和“王海”、“穆军”等四枚印章,在徽商银行阜阳银河支行开设了账户。2006年3月22日,张恒桂按照张海英的安排,从其保管的漯阜公司以“阜阳运输代理公司”开设的账户上,转款1500万元到“天津市地方铁路工程公司”账户。后张恒桂从“天津市地方铁路工程公司”账户上开出计款1500万元的9张现金支票,交给张海英的妹夫汝建波。张海英安排汝建波将此款带到上海交给其丈夫赵同欢,用于成立徽凰公司验资使用。汝建波给张恒桂出具3张均为500万元的收据,漯阜公司以预付“天津市地方铁路工程公司”工程款的名义将该款予以平账。

  案发后,天津市地方铁路工程公司证实,该单位从未将公司公章和公司财务专用章交漯阜公司保管或使用过。完全是张海英指使下属造假。

  2006年10月30日,张海英安排漯阜公司财务总监慕建平将该公司的相关款项转到铁龙公司账户,后由慕建平安排财务人员张恒桂将漯阜公司的收入挂账款2531万余元,从漯阜公司的账户中转到铁龙公司账户。在张海英的安排下,铁龙公司的财务人员又将其中的2500万元转到徽凰公司账户。

  2005年,漯阜公司决定成立上海办事处、合肥办事处、北京办事处,但并未派人到办事处工作。从2005年8月到2007年6月,张海英安排该公司会计制作虚假的上海办事处、合肥办事处、北京办事处的工资单,并由严侠等人以上海办事处的名义制作虚假的“关于申请经费的报告”,经张海英签批后,以支付管理费用的名义予以平账,共计231万余元。该款均由张海英司机赵某取出交给她。

  为了将漯阜公司的资产转移到自己企业,张海英甚至叫儿子赵黎到上海代表徽凰公司,与她装模作样地签署一份《运输代理协议书》。实际上,阜阳华润电力有限公司的铁路专用线运营管理业务、到发货物的铁路运输代理服务都由漯阜公司进行管理,徽凰公司没有实施为漯阜公司开拓、承揽铁路货运等业务。从2006年7月13日到2007年6月5日,阜阳华润电力有限公司先后将1235万余元分11笔汇到徽凰公司。

  

  空手套白狼欲壑难填

  张海英对金钱的胃口之大,是常人难以想象的。改制后,她习惯将漯阜公司的一切视为己有。表面上,张海英出资540万元,占漯阜公司54%的股份,实际上这笔巨款也是她“空手套白狼”而得的。

  2004年7月,张海英为了缴纳她向漯阜公司的出资款,向银河信用社的詹某提出贷款,后银河信用社决定采取月初贷、月末还的续贷方式给张海英提供个人信用贷款,并安排司机洪某办理贷款手续。同年7月22日,张海英从银河信用社贷款500万元。当月30日,张海英安排漯阜公司财务人员张恒桂从该公司账户上支出500万元用于归还个人信用贷款,后于8月1日从银河信用社贷出500万元归还到漯阜公司账户。从此,张海英采用“月初贷、月底还”的方式持续从银河信用社贷款至2005年7月31日。

  2005年8月1日,张海英以她在漯阜公司的股权为担保,从银河信用社申请贷款500万元,期限为1年,款贷出后用于归还从漯阜公司以“阜阳运输代理公司”为名设立的账户支出的500万元。2006年8月1日,张海英又安排从“阜阳运输代理公司”支出500万元为其归还贷款。同年8月25日,张海英经漯阜公司董事会同意,以漯阜公司在徽商银行阜阳银河支行的530万元定期存单为质押,从该行贷款500万元,用于归还8月1日漯阜公司为她还贷的500万元。如此折腾来折腾去,她就是不想自己拿出500多万的股金。

  2005年7月18日,时任利辛县交通局局长的张海英丈夫赵同欢因涉嫌受贿被纪检部门双规。张海英写了一张借条后,从漯阜公司财务人员那里支出100万元现金,张海英将此100万元作为赵同欢的违纪款送交到纪检部门。赵同欢办了保外就医,还帮老婆打理起在上海的徽凰公司。

  既然公司办在上海,就必得置办房产。张海英带着儿子看了不少处房子,相中了其中两套。2006年3月29日,在张海英安排下,马某以铁龙公司名义出具向漯阜公司借款1338.2万元的借条,经张海英签批后,漯阜公司先转款1200万元到铁龙公司账户,又转款100万元到铁龙公司账户。后来,张海英又安排徽凰公司向铁龙公司出具借款1338.2万元的合同。同年4月3日,她安排铁龙公司会计将其中1238.2万元转到上海泓邦置业有限公司,用于徽凰公司购买位于上海市的两处房产。此举真可谓机关算尽。

  案发后,办案机关扣押张海英涉案赃款人民币3086万余元、港币1000万余元、房产4处、银行卡26张、存折9本、名牌手表14只、珠宝首饰45件等。

  

  女巨贪难逃法律制裁

  通过企业改制,张海英堂而皇之鲸吞国有资产的行为令人发指。而在庭审中,张海英声称,改制是市委市政府逼她改的,原以为只要执行市委的改制方案就可以了,没想到竟因当年的改制成了罪犯。除对行贿王昭耀15万元认可外,张海英对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三项犯罪全部否认。

  在上诉时,张海英及其辩护人都提出,原判认定张海英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均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告无罪。在2005年,张海英已向有关办案机关如实反映了她行贿王昭耀的具体犯罪事实,系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因此,应当免予处罚。

  安徽高院对张海英及其辩护人的上诉意见作了一一辩驳,认定张海英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行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因张海英贪污、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犯罪所得的大部分款物已被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张海英所犯行贿罪系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对其行贿罪可减轻处罚。张海英一人犯有数罪,依法应予以数罪并罚。安徽高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阜阳中院一审判决张海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原判。

  案后余思

  拿什么堵住

  国企改制黑洞

  从企业改制到张海英东窗事发,经历了3年多时间。阜阳地铁局的改制在张海英的操控下,体现了一个“黑”字,改制也成为她牟取巨大利益的黑改制。

  办案检察官在分析该案时认为,从该案中看出,在国企改制过程中存在着三大漏洞:一是体制不健全。在客观上为职务犯罪的蔓延、发展创造了条件。二是监督制约不到位。任何事情都由企业负责人一人说了算,这就给少数企业负责人以权谋私提供了条件。三是权力的私欲化。有些企业管理者乘机利用手中的权力为所欲为。

  办理此案的法官说,可以从张海英刻意隐瞒、转移国企资产卑劣手段中得到警示,清产核资作为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前提和基础,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环节,改制中务必把好核资关。国有资产所有权转让必须采取市场经济运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防止暗箱操作。通过公开竞价、平等竞争、公开拍卖方式进行,加强监管,禁止少数人操纵,内外勾结,权力收购的“协议出让”。特别要对恶意串通他人故意压低资产,隐瞒资产的经营者追究其民事、刑事责任,以保证企业真正价值在市场经济规律下得到保证和体现,不给觊觎国有企业资产的人以可乘之机。(周瑞平)

责任编辑:管理员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央政府 全国人大 全国政协 中央办公厅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中央政法委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中联部 统战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组部 中宣部 中央台办 中央编办 中央党校 国新办 新华网 人民网 央视网 求是网 正义网 光明网 中国经济网 中国日报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网 中国青年网 央广网 法治网 凤凰网 中国法院网 中国军网 环球网 观察者网 千龙网 东方网 北方网 华龙网 大洋网 财新网 南方人物周刊 北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