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正义曝“警方笔录”指释永信通奸

2015-08-01 14:02 来源于:南方都市报 | 作者:记者吴斌蒋 伊晋 实习生 冯群星 | 浏览:
方丈释永信举报者释正义昨日(7月31日)下午14时23分向南都记者发来两份疑似某市公安局刑侦支队的询问笔录,涉及一场财务和感情纠纷,指释永信与一名为刘某的女性通奸。

    方丈释永信举报者“释正义”昨日(7月31日)下午14时23分向南都记者发来两份疑似某市公安局刑侦支队的询问笔录,涉及一场财务和感情纠纷,指释永信与一名为刘某的女性通奸。 

    释正义公布的手机已经关机,南都记者通过邮件询问其如何获取询问笔录以及如何证实笔录真实性,并向其求证其是否系少林寺30弟子所指的释延鲁,“释正义”没有任何答复。

    笔录真实性还有待进一步证明。南都记者已经致电该市公安局,对方表示暂无法给予答复,并让媒体联系市委宣传部门。

释正义提供的材料,显示释永信曾接受警方询问。此材料是否属实有待调查,警方暂未回应。

    释正义提供的材料,显示另一当事人刘某曾接受警方讯问。此材料是否属实亦有待调查。

    两份笔录指释永信与刘某通奸 

    根据材料显示,这两份笔录皆由某市公安局刑侦支队的侦查员完成。其中一份被询问人是释永信本人,但“释正义”只曝光了这份笔录第一页。被询问人的住址和单位写的是少林寺,询问地点是郑州市未来大酒店,询问时间是2004年5月29日9时10分至当天11时30分。侦查员姓名为丁某、刘某,记录员是王某。

    值得注意的是,笔录上释永信的联系电话与南都记者此前掌握的释永信号码一致。不过记者今年3月曾短信此号码,对方回复“已经换号”。南都记者再次致电该号码,已经关机。 

    笔录中,释永信告诉侦查员,他要向公安机关反映刘某(女)敲诈他一事。释永信称,2000-2004年,经少林寺弟子释延虎、释延豹介绍,他与刘某相识。

    “刘某给了少林寺3万或5万的捐款,要求在深圳开办少林寺深圳办事处,我就授权给刘某在深圳办理与少林寺有关的推广佛教文化的权力。”释永信在疑似笔录中说。

    另一份笔录材料询问对象是刘某,时间显示为2004年6月2日9时50分至当日14:时30分,侦查员是某市公安局刑侦支队的郭某、杨某,记录员也是杨某。笔录共6页。

    刘某在笔录中被问及“和释永信第一次发生关系的情况”。刘某回答,约为2000年中,她到登封和释永信谈佛像模具。谈完后她准备回郑州,释永信说正好有事就一同去了。

    “他让我先不要回深圳,住在裕达国贸,我就去了,在那儿发生的关系”,刘某在疑似笔录中回答,她在多地多次和释永信发生过关系,还“怀过一次孕,两个月时做掉了”

    笔录中的案情真实与否需调查核实 

    疑似笔录的最后,刘某签名。刘某在笔录中还提及了现少林无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钱大梁,称她当时向钱问过释永信在哪里。南都记者昨日致电钱大梁,他未作正面回应,只表示“先把材料真实性核实清楚再作回答”,称释正义提供的大部分材料均为假的。

    南都记者向少林寺寺务委员会释延芷法师求证,其也未作明确答复,称“2004年的事情他不了解”。释永信法师和僧团的作为“大家有目共睹的”。

    南都记者问及他是否认识笔录中提及的释延虎、释延豹,他表示听说过,但没有见过面。

    举报材料中提到深圳某医院的医生王某,系刘某的朋友。南都记者昨日致电王某办公室,询问她是否知道自己和朋友刘某在举报事件中被提及,王某说:“这些事情跟我们医院有关系吗?不要随便问了,不好意思。”接着便挂断电话。记者随后再次致电,均为王某的同事接听,并表示王某出去会诊了。

    对于释正义提供的由某市公安局刑侦支队2004年记录的这两份笔录的真实性,记者致电该刑侦支队,对方表示需联系某市公安局宣传处,但是宣传处工作人员告知南都记者,需先联系市委宣传部,由宣传部授权,他们“再来解释这件事”。 

    对于南都记者获得的这两份笔录,对方有些惊讶,并表示公安局笔录“是不会提供给媒体的”。对于谁可以提出要求申请获得公安局的笔录,对方表示需要看情况。 

    而在前日(30日),中国佛教协会和国家宗教局双双发声,要求河南省宗教事务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了解核实情况,并表示希望尽早查明真相,澄清事实,以正视听。

责任编辑:rmjdw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央政府 全国人大 全国政协 中央办公厅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中央政法委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中联部 统战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组部 中宣部 中央台办 中央编办 中央党校 国新办 新华网 人民网 央视网 求是网 正义网 光明网 中国经济网 中国日报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网 中国青年网 央广网 法治网 凤凰网 中国法院网 中国军网 环球网 观察者网 千龙网 东方网 北方网 华龙网 大洋网 财新网 南方人物周刊 北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