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第一女贪”被判无期 曾行贿省委原副书记

2015-01-29 04:34 来源于:正义网-检察日报 | 作者:王圣志 徐海涛 | 浏览:
据新华社合肥10月28日电(记者王圣志 徐海涛)安徽省高级法院近日对安徽漯阜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张海英贪污、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行贿一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法

 据新华社合肥10月28日电(记者王圣志 徐海涛)安徽省高级法院近日对安徽漯阜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张海英贪污、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行贿一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法院判决,判处其无期徒刑。  

  2001年4月至2004年7月,张海英任原安徽省阜阳市地方铁路管理局局长、党委书记,2004年7月至案发前任安徽漯阜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08年初被逮捕。由于其涉案数额巨大,被称做安徽“第一女贪”。 

  安徽省高级法院审理查明,张海英在担任原阜阳市地方铁路管理局局长、党委书记期间,在阜阳地铁局改制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虚报骗取、截留职工安置资金,隐匿国有企业收入和其他资产予以侵吞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2014万余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 

  张海英在担任漯阜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将漯阜公司的资产和收入转移至个人设立并控制的公司,以及通过虚构项目套取公司资金和利用公司资产为个人贷款支付利息等方式占有公司财产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漯阜公司和其他股东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其非法侵占公司资产4204万余元。张海英还违反公司管理法规,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挪用漯阜公司的资产1893万余元归个人使用,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张海英在职务晋升等事宜过程中,还多次给予安徽省委原副书记王昭耀财物共计15万元,其行为还构成行贿罪,且属情节严重。 

  2009年1月23日,阜阳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判处张海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张海英违法所得的全部财物,予以追缴。

责任编辑:管理员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央政府 全国人大 全国政协 中央办公厅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中央政法委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中联部 统战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组部 中宣部 中央台办 中央编办 中央党校 国新办 新华网 人民网 央视网 求是网 正义网 光明网 中国经济网 中国日报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网 中国青年网 央广网 法治网 凤凰网 中国法院网 中国军网 环球网 观察者网 千龙网 东方网 北方网 华龙网 大洋网 财新网 南方人物周刊 北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