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到兰州法院会长腿,从有到无要轮回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2011 年 6 月 20 日 我向甘肃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兰州仲裁委员会于 2011 年 1 月 25 日 作出的兰州仲裁字( 2011 )第 10 号仲裁书。兰州中院受理并执行。应执行 1179585 元及利息,以

2011620我向甘肃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兰州仲裁委员会于2011125作出的兰州仲裁字(2011)第10号仲裁书。兰州中院受理并执行。应执行1179585元及利息,以实际执行855444.78元,已于2011623扣划到兰州中院财务账上。我多次要求法院发放执行款,前期法院说单位盖楼没钱,所有执行回款都需要挪用半年,我无奈只能等,半年过去了,我又问,中院又说最高法院立案二庭尹副庭长说情阻挠我们,我们没办法,等等。在这同时,我的两个被执行人,胡满珠,其丈夫,国家科技部能源转换办公室郎秋生(处级),多次给我发信息,让陌生电话恐吓我。另一被执行人夏荣娥,其丈夫邓融乐兰州检察院任职,一直在背后阻挠执行。直到20111223我又突然收到兰州中院给我寄来一封挂号信(2011)兰法执字第141-1号,我打电话提出异议,给执行法官姚兴祖,执行局长田路,对方说没用,你只能先诉讼保全,之后,经过一审(基层),一审不行;再经过二审(中级),二审不行;再经过再审(高级),再审还不行;再经过再再审(最高法)。在法院做事你就得要经过这么几个轮回。天呢!又是一个漫长的遥无期限的回。   

责任编辑:rmjdw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央政府 全国人大 全国政协 中央办公厅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中央政法委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中联部 统战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组部 中宣部 中央台办 中央编办 中央党校 国新办 新华网 人民网 央视网 求是网 正义网 光明网 中国经济网 中国日报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网 中国青年网 央广网 法治网 凤凰网 中国法院网 中国军网 环球网 观察者网 千龙网 东方网 北方网 华龙网 大洋网 财新网 南方人物周刊 北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