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教授柯斯基被指“学术身份造假”

2011-10-03 10:04 来源于:京华时报 | 作者:秩名 | 浏览:
近日,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洋教授蒂姆柯斯基被指学术身份造假的消息引起人们关注。事实真相到底如何?柯斯基和学校方面如何回应此事?有关各方如何看待此事?

      近日,“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洋教授蒂姆·柯斯基被指"学术身份造假"”的消息引起人们关注。事实真相到底如何?柯斯基和学校方面如何回应此事?有关各方如何看待此事?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学者质疑

  洋教授身份“造假”

  日前,科学网一篇转载博文直指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洋教授柯斯基以虚假的学术身份招摇撞骗拿课题。此外,中国科学院地质与地球物理研究所研究员张旗、加拿大蒙特利尔大学工学院教授嵇少丞等学者也质疑柯斯基的学术身份问题。

  他们指出,多个证据表明,以“教授”身份在中国获得“长江学者”“千人计划”等高级别学术头衔的柯斯基,其专业技术职称只是“副教授”,根本不是他自己声称的“教授”,更不是什么“终身首席教授”。

  记者调查了解到,教育部公示的2009年长江学者特聘教授等人选名单显示,柯斯基当时的任职单位为美国圣路易斯大学,其专业技术职务一栏也填写为“Professor”。这里明显是指“正教授”,因为以“副教授”身份入选者填写的是“Associate Professor”。

  特聘专家乃副教授

  在2010年11月,柯斯基被湖北省政府授予“湖北特聘专家”的称号。当时报道中称其是“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教授、曾任美国圣路易斯大学自然科学终身首席教授,是国际上近年来出现的年轻优秀构造地质学家、地质灾害学家,经全球范围内投票当选为国际冈瓦纳研究协会副主席”。在这个称号授予仪式上,柯斯基表示,“"千人计划"是一个很有创新性的举措,旨在吸引"海归"回国创业,并且吸引像我一样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这个引才计划彰显了中国政府领导具有远见的独特眼光”。

  但在美国圣路易斯大学的网站上,对柯斯基的简介却是“副教授”,网站还标明,2000年至2003年,柯斯基任助理教授;2003年至2009年,任副教授。一份美国圣路易斯大学2009年至2010年年报中这样介绍柯斯基:“地球与大气科学系副教授。”

  >>校方回应

  因翻译不严谨造成

  关于外界对柯斯基的各种质疑,记者多次联系中国地质大学(武汉)采访,均遭到拒绝。学校人事处有关负责人表示,无论是学校还是柯斯基本人,现阶段不愿意也不想再就此事接受采访,对于外界的各种质疑之声,也不作任何回应。

  记者试图联系柯斯基的学生和同事,想了解他们眼中柯斯基的教学和科研情况,无一例外地遭到拒绝。

  学校人事处称,此前,他们对于柯斯基一事的回应是唯一一次,足以代表学校观点。在这次回应中,人事处有关负责人称,学校在2010年初就已获悉有人质疑柯斯基学术身份造假的情况,并着手对其职务及离开美国大学的原因进行调查。

  据记者了解,2010年5月,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与柯斯基举行签约仪式的一段校内新闻报道中,介绍柯斯基的职务为曾任圣路易斯大学自然科学“终身首席教授”,正是这一说法在后来被广泛质疑。

  在此前的回应中,人事处有关负责人表示,“可能是撰稿人将tenured(终身教职)与endowed chairprofessor(讲席教授)结合在一起翻译而成的,不太严谨”,实际情况应该按照柯斯基本人申报及学校上报的“千人计划”申报文本为准。

  拒绝提供申报文本

  有关负责人称:“申报材料中,柯斯基如实填写了"副教授"和"捐赠教授"两个教师职务。学校也是据此上报的。但我们认为,"捐赠教授"的称号更能反映圣路易斯大学对他学术水平的认可。”

  根据“千人计划”的入选条件,引进的人才必须是“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职务的专家学者”。

  对此,人事处负责人表示,除了关注申请者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的职务外,学校还特别重视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和能否促进我国相关领域的科技创新和高层次人才培养。

  记者多次要求调阅柯斯基本人申报及学校上报的“千人计划”申报文本,均遭到拒绝。

责任编辑:管理员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央政府 全国人大 全国政协 中央办公厅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中央政法委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中联部 统战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组部 中宣部 中央台办 中央编办 中央党校 国新办 新华网 人民网 央视网 求是网 正义网 光明网 中国经济网 中国日报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网 中国青年网 央广网 法治网 凤凰网 中国法院网 中国军网 环球网 观察者网 千龙网 东方网 北方网 华龙网 大洋网 财新网 南方人物周刊 北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