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为何在看守所离奇暴亡

2007-04-30 09:01 来源于:中国青年报 | 作者:甘冰 | 浏览:
桂林政法委公布调查结果:黎朝阳系“猝死死亡” 今天,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室主任石绍森在新闻发布会上,向媒体通报了广西平乐县法官黎朝阳在看守所暴亡一案
    今天,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室主任石绍森在新闻发布会上,向媒体通报了广西平乐县法官黎朝阳在看守所暴亡一案的调查结果。调查认为:“黎朝阳系猝死,死亡原因较符合青壮年猝死综合症。” 
 
    法官看守所暴亡 
 
    黎朝阳,男,1968年7月生,桂林市平乐县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2007年3月23日,因涉嫌受贿被桂林市检察机关决定刑事拘留,由桂林市公安机关执行拘留,先羁押在桂林市第一看守所;3月26日,检察机关因办案需要,将其转送到兴安县看守所羁押。 
 
    2007年4月2日上午8时30分,兴安县看守所值班民警在对监舍进行巡视时,发现该所14监所的在押人员黎朝阳躺在铺位上,已经昏迷。值班民警将黎朝阳送往兴安县人民医院,经医生抢救、检查,发现黎朝阳已经死亡。 
 
    4月3日,在黎朝阳亲属的强烈要求下,他们看到了死者,发现尸体有明显外伤,认为他死得蹊跷。从4月14日起,他们便开始通过网络追讨真相。他们首先开了一个名为“法官之死,一个死人留给活人的博客”,持续公布事件进展情况。他们在网友的建议下,发帖至中国法院网,中国法院网以“广西法官黎朝阳全身伤痕离奇暴死看守所”为题报道了此事,事件影响由此扩大。 
 
    调查组:黎朝阳系“猝死死亡” 
 
    黎朝阳死亡后,桂林市成立了处理黎朝阳死亡事件领导小组,由桂林市委政法委组织力量开展调查。自治区也派出了由自治区党委政法委牵头,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联合组成的调查组,介入事件调查。 
 
    调查组调查后认为,黎朝阳被羁押后,思想压力大,情绪一直非常激动,经常在监舍内乱喊乱叫,放风后拒绝回到监舍,并多次趁值班民警带出同监舍其他在押人员之际,冲出监舍。针对黎朝阳不服管教、扰乱监管秩序、严重违反监规的情况,看守所给他加戴戒具。 
 
    3月28日17时30分,黎朝阳戴戒具趁值班民警将同监舍的一名在押人员带出时,跟着向监舍门外冲去,由于地上有水渍,黎朝阳自己滑倒在地,上嘴唇磕在铁门下的角钢上,掉了一颗门牙,流血不止。值班民警将其送到兴安县人民医院,经医生诊断,黎朝阳上唇全层裂伤,伤口约6cm,医生对黎进行了伤口消毒缝合治疗。21时30分,黎朝阳回到了监舍。但其后两天,黎朝阳拒绝接受治疗。 
 
    黎朝阳死亡后,根据其亲属的申请,由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对黎朝阳尸体进行解剖检验,随后,兴安县公安局委托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对黎朝阳死因做病理检验。 
 
    调查组调查,得出的结论是: 
 
    检察机关在办理黎朝阳涉嫌受贿一案中,严格依法办案,法律手续齐全,程序合法,没有发现办案人员存在刑讯逼供的行为。 
 
    黎朝阳在桂林市第一看守所、兴安县看守所羁押期间,收押手续齐全,符合法律程序规定,监所管理教育到位。 
 
    黎朝阳羁押期间,没有发现监管民警对其有体罚、打骂、虐待的情况。 
 
    没有发现桂林市第一看守所23号监舍,兴安县看守所14、15号监舍在押人员对黎朝阳实施殴打、体罚的情况。 
 
    桂林医学院病理科、广西桂林临床病理诊断中心2007年4月28日出具的《尸体检验鉴定书》(尸检号:A792)分析:“尸表检查、尸体剖验可排除死者生前受暴力打击、机械性窒息、常规毒物中毒等致死。”尸体检验鉴定结论为:“死者黎朝阳系猝死,死亡原因较符合青壮年猝死综合症,死者生前在关押期间,思想极不稳定,经常情绪激动,大吵大闹,睡眠、饮食均不正常,对其死亡的发生存在有诱发作用。” 
 
    死者家属:“有些疑问仍无法解释” 
 
    新闻发布会召开前,黎朝阳死亡事件调查组召开了通气会,对黎朝阳的家属作了简单通报。对黎朝阳的死因,黎朝阳的家属仍然表示怀疑。 
 
    黎朝阳的妹妹黎秀清对记者说,在上午的通气会上,亲属向有关部门要求复印尸检报告,遭到拒绝。他们认为,没有亲眼看到尸检报告,有些疑问仍然无法解释。比如,黎朝阳背上两处圆圆的黑色印记是怎么造成的? 
 
    在下午召开的发布会上,相关部门同样拒绝了记者要求提供《尸体检验鉴定书》的请求。本报桂林4月29日电 
 
责任编辑:rmjd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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