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新闻发布或有禁区 媒体监督司法当无禁区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法院在发布新闻上可以自划禁区,却不能强制媒体在报道法院新闻上也必须认同这片禁区,除非这一禁区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在2006年09月13召开的全国法院新闻宣传工作会议上,最高人

法院在发布新闻上可以自划“禁区”,却不能强制媒体在报道法院新闻上也必须认同这片“禁区”,除非这一“禁区”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在2006年09月13召开的全国法院新闻宣传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特别强调,法官应当慎言,未经批准,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一律不应擅自接受记者采访,或在新闻媒体上对重大敏感问题发表议论。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则对媒体提出,案件报道不得超越司法程序预测审判结果,发表评论或结论性意见。曹副院长并要求媒体对案件的报道,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和引用的法律必须准确,对可能产生消极影响和负面效应的内容不得报道。

强调法官应“慎言”可理解为法官职业伦理的要求,以会议的方式由院长公开“强调”固有司法管理行政化的嫌疑,但毕竟还算是法院内部的事。何况“强调”也并非“领导”,并不与上下级法院之间内在的“指导”与“被指导”关系相悖。然而法院要求媒体“不得××”、“必须××”,就颇让人犯晕了,难道审判机关什么时候已成了媒体的上级“领导机关”?

正因为司法和传媒本是两个不同的领域,法院和媒体本是维系社会稳定和促进公平与正义的两个同等重要但却各不隶属的行当,因此,法院在其内部以何种方式推行法官职业伦理,或宣布法院新闻宣传上的若干“禁区”都是法院的事,媒体虽有权报道,有权质疑,有权评论,却显然无权干涉法院的管理手段或行事方式。而另一方面,法院对媒体的报道或评论可以充耳不闻,可以积极回应,更可以在认为媒体侵犯法院正当权益时予以依法回击,但法院却不可超越法律对媒体报道进行单方的强制或干涉。

当然,司法与传媒的关系绝非用两个不同的领域就可以概括。近年来,“法治立国”目标的确立,公民人权意识的勃兴促发了本就是新闻热点的法制题材更受传媒的青睐。传媒与司法的关系日益密切,摩擦也随之加剧。在一些领域,司法从自身的角度指责媒体以监督之名行舆论审判之实,故不无道理。媒体从公众信息披露的角度指责司法以独立行使职权为由行暗箱司法之实,也言之切切。究其根源,摩擦的发生本不在独立司法,亦不在舆论监督,而在于司法和传媒是否安守自己的职责,各为分内之事。司法应行司法事,于新闻而言,司法机关仅仅是一个原材料提供商,而不是一个新闻成品批发商。法院在发布新闻上可以自划“禁区”,却不能强制媒体在报道法院新闻上也必须认同这片“禁区”,除非这一“禁区”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如果报道的内容不是由法律而是由法院来指定,那么法院就不成其为法院,传媒更不成其为传媒了。

传媒与司法并非天生的敌人,恰当的舆论监督能够更好地促进司法的公正,在此意义上说,传媒更应是司法的朋友。肖扬院长也曾于早些时候明确表示新闻媒体的监督是改进和完善司法机制的良药和促进剂。他亦于多次讲话中欢迎新闻媒体对法院工作进行监督,欢迎新闻媒体客观、准确、公正、负责地对法院工作中的缺点进行批评。这位中国首席大法官同时承诺,人民法院将坚决依法惩罚那些侵害新闻机构和新闻记者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的违法和犯罪行为,通过法律手段保护新闻单位和新闻记者的采访权和舆论监督权。

而从被监督者的角度观察,司法若秉持公正,对媒体报道又何惧之有?公正就应经得起公众和传媒的质疑。真要有传媒敢对持司法权柄的审判机关行诽谤、诬陷之事,作为受害者的审判机关同样可以藉由法律讨回公道,并让对司法大不敬的传媒担负起法律责任。这,才是司法与传媒平衡基点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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