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纪委书记撰文吁借鉴香港经验推进反腐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据中新网11月9日报道,最新一期《学习时报》刊登广东省委常委、纪委书记朱明国的文章,介绍香港廉政建设的主要做法和特点,并呼吁借鉴其经验推进反腐倡廉。 文章说,上世纪六、

    据中新网11月9日报道,最新一期《学习时报》刊登广东省委常委、纪委书记朱明国的文章,介绍香港廉政建设的主要做法和特点,并呼吁借鉴其经验推进反腐倡廉。

  文章说,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伴随着经济的起飞,香港贪污贿赂横行,尤其是警察系统贪腐成风。1973年6月“葛柏案”发生后,香港成立独立的反贪机构——廉政公署,通过惩治、预防和教育“三管齐下”的策略,迅速将香港打造成为举世闻名的廉洁之都,创造了世界廉政建设史的奇迹。香港多年来在“透明国际”公布的清廉指数排名中一直名列前茅,其廉政建设的成效和经验得到了香港市民和国际社会的广泛赞誉。

  文章介绍说,香港在廉政方面其主要做法和特点有:机构独立,系统反腐;强力惩贪,不惧不偏;着力防贪,源头治理;注重教育,倡导廉洁;鼓励举报,广泛参与;监督严密,队伍精锐。

  文章说,腐败是政治公敌,是任何政府都必然面对的一个难题,凡是腐败问题解决得比较好的国家和地区必有其内在规律和制度支撑。在反对腐败问题上,中国内地有自身的政治和体制优势,要在继续发挥这种优势的基础上,学习借鉴香港廉政建设的有益做法和经验,更好地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文章称,应从改革创新纪检监察工作机构和工作方式,加快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制度创新,提高反腐倡廉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拓宽人民群众参与反腐败的渠道,打造一支专业、廉洁、高效的纪检监察队伍等方面着手推进反腐倡廉。

  文章特别指出,纪检监察机关现有的机构设置和工作模式在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实践来看也存在力量分散、职能交叉、资源浪费等突出问题。因此,要在继续坚持原有体制机制优势的同时,按照惩处、教育、预防、监督的基本职能调整力量,整合资源,优化机构设置,更好地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在预防腐败方面,文章说,预防是治理腐败的重要一环,效率最高、成本最低。结合广东的具体情况,文章呼吁,要坚定不移地推进具有广东特色的开放、动态、创新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加强和改进预防腐败工作,增强预防腐败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要对违纪违法案件进行全面系统分析,查找廉政风险高发的重点领域、重点岗位、重点人员,深入探讨廉政风险特征、成因、发展趋势及防范路径,建立廉政风险预警防控机制制度。

  文章同时建议,应积极落实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继续推进领导干部职务消费和公务接待制度改革,扩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范围;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广网上审批和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全面取消市属行政审批项目;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薪酬制度。不断完善与利益冲突相关的礼品登记、回避以及离职后从业限制等制度,着力解决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等问题。加强反腐败国际交流与合作,吸收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廉政建设的有益经验。

  “群众的支持和参与,是反腐败斗争取得成效的基石”,文章强调,应拓宽人民群众参与反腐败的渠道。对此文章提出以下具体建议:

  规范受理申诉或举报程序,对举报的受理、移送、查处、回复等程序及其时限作出规定。成立信访举报咨询委员会,定期听取对不予核查的案件线索的解释和说明。

  完善信访举报保护办法,对重大案件的举报人和证人实行保护计划。进一步完善举报奖励制度,设立奖励举报基金,对突破重大案件有功的署名举报人进行重奖。

  严肃查处打击报复举报人案件,除构成犯罪的以外,将侵害举报权监督职能归集到纪检监察机关统一行使,强化纪检监察机关对打击报复举报人行为的监督。

  坚持和完善民主评议制度,进一步拓展评议范围和内容。

  探索建立对社会团体机构提供反腐咨询指导服务的补贴支助制度,发展民间反腐咨询服务机构,引导群众运用合法有序的手段参与反腐败斗争。

责任编辑:管理员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央政府 全国人大 全国政协 中央办公厅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中央政法委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中联部 统战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组部 中宣部 中央台办 中央编办 中央党校 国新办 新华网 人民网 央视网 求是网 正义网 光明网 中国经济网 中国日报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网 中国青年网 央广网 法治网 凤凰网 中国法院网 中国军网 环球网 观察者网 千龙网 东方网 北方网 华龙网 大洋网 财新网 南方人物周刊 北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