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正式起诉邹恒甫 称“奸淫”闹剧影响形象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新京报 | 作者:郭少峰 | 浏览:
北京大学决定起诉邹恒甫,并于昨日将起诉书递交法院,相关工作正式进入法律程序。昨天,北大新闻中心发布了关于“邹恒甫微博”所涉内容的第三次声明。声明中称,邹恒甫的表现越来越成
 

 

邹恒甫,1962年出生,湖南岳阳人,经济学家,1998年至2007年5月在北京大学任教,现为世界银行研究部终身高级经济学家。

北京大学决定起诉邹恒甫,并于昨日将起诉书递交法院,相关工作正式进入法律程序。昨天,北大新闻中心发布了关于“邹恒甫微博”所涉内容的第三次声明。声明中称,邹恒甫的表现越来越成为一场“闹剧”,“时至今日,邹恒甫未能提供任何证据,其言行前后矛盾、出尔反尔、表里不一。”

 

北大称“决不能容忍”邹恒甫行为

 

8月21日,邹恒甫在实名认证微博发布内容称“北大院长在梦桃源北大医疗室吃饭时只要看到漂亮服务员就必然下手把她们奸淫。北大教授系主任也不例外。所以,梦桃源生意火爆。除了邹恒甫,北大淫棍太多”。

北大纪委监察室为此成立了专门调查组,并“以最大耐心期待邹恒甫提供具体证据”。

北大认为,这一事件的发展过程中,邹恒甫的表现越来越成为一场“闹剧”,继续期望他提供所谓“证据”来全面彻底查清事件真相,不仅不切实际,而且毫无意义。

这份声明指责邹恒甫“歪曲事实、蒙蔽真相,欺骗隐身、误导舆论,转移视线、混淆视听。这种无视法律、愚弄公众的拙劣行径,不仅是极端不负责任的,而且破坏了现代文明社会的基本行为准则”,并认为邹恒甫的这些做法是“决不能容忍的”。

北大欢迎负责任地反映问题

北大新闻中心的声明称,这一罕见的恶劣事件严重损害了北大的声誉和教师队伍的形象,严重践踏了北大院长、系主任和教授们的尊严,严重伤害了北大师生员工和校友们的感情,也伤及了梦桃源餐厅的无辜员工。

北大纪委监察室有关负责人此前曾表示,梦桃源餐厅是独立于北大的单位,其所有工作人员均与北大没有任何劳动人事关系。

北大还在声明中提到,北大纪委监察室一如既往欢迎社会各界(包括邹恒甫)继续以负责任的态度依法依规反映问题,但同时“正告仍在侵害北京大学声誉的其他个人或机构,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这是北大在8月23日以来作出的第三次声明。北大新闻中心称,“如无特殊情况,不再对此事件做出进一步回应。”

■ 当事人

邹恒甫:不希望打官司 不害怕吃官司

表示其对北大还是有感情的,不认为自己构成诽谤

邹恒甫将如何回应北大的起诉?截至昨晚9时,邹恒甫未回复本报的约访邮件。

8月30日凌晨,在接受本报电话专访时,邹恒甫曾表示,自己对北大还是有感情的,“我不希望和北大打官司,但是我也不害怕吃官司。”邹恒甫说,他愿意为中国教育事业上法庭。

北京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郭聪称,邹恒甫如若应诉,在法庭上需履行自己的举证责任,公布相关举报证据。

8月30日,邹恒甫曾将部分转至北大纪委监察室的举报材料发给本报。记者发现,这些材料均为网友转发给邹恒甫的,未涉及“梦桃源事件”,其余大部分材料邹恒甫均未公布在网上。

对于这些材料的真实性,邹恒甫认为,他不可能一一去核实,而应由北大纪委监察室去查,自己也只是转发别人提交的材料,“我不认为自己构成诽谤”。

声音

@石扉客:起诉邹恒甫是北大的权利,但我实在不赞成这一招。邹先生自己一手葬送自己的公信力,作为学者已经付出了代价。北大作为儒林领袖,对邹不负责任的言论表明态度即可,还应表态欢迎公众的批评与监督。所谓清者自清,浊者自浊。真正有必要诉诸法律的,不是北大,而是梦桃源饭店以及该店女服务员。

@五七:零成本的微博造谣可以休矣。北大有疾,但不能被私怨绑架,更非泼污可以治也。

@胡舒立:既然起诉,下一步法院是否受理,官司如何发展,整个事件是否可循法治轨道发展,成为值得关注的案例。


责任编辑:rmjdw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央政府 全国人大 全国政协 中央办公厅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中央政法委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中联部 统战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组部 中宣部 中央台办 中央编办 中央党校 国新办 新华网 人民网 央视网 求是网 正义网 光明网 中国经济网 中国日报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网 中国青年网 央广网 法治网 凤凰网 中国法院网 中国军网 环球网 观察者网 千龙网 东方网 北方网 华龙网 大洋网 财新网 南方人物周刊 北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