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对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分局徇私枉法干警进行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人民监督网:2010年3月,举报人杜春海被笪建军以投资为名骗取我一家全部积蓄15万元。2010年4月19日本人报案,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刑警大队二队4月23日中午12点多将笪建军抓获,但

人民监督网:2010年3月,举报人杜春海被笪建军以投资为名骗取我一家全部积蓄15万元。2010年4月19日本人报案,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刑警大队二队4月23日中午12点多将笪建军抓获,但又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在笪建军被抓后三个多小时将其释放。(后经多方调查,笪建军被抓获后,其下李姓小弟四处找人疏通关系。通过叫唐建华的中间人给顺庆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蹇平打电话让放人,二队办案干警王朝晖与笪建军很早就熟识,下午三点半后就把人放了。)时至今日、两年有余,刑警大队不严格依法办案,致使本案悬而不决,诈骗分子笪建军逍遥法外,在外继续干着违法犯罪的活动,2010年10月12日在火车上贩运毒品被铁路公安抓获,后被郑州铁路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二个月,终止了其危害社会的行为。可在南充虚构事实诈骗钱财的行为至今都未立案。犯罪嫌疑人2010年5月逃离南充市后,我无数次到刑警队问案情,2010年6月份还专门去刑警队反映笪建军从外地打电话、发短信回南充委托别人处理他库房里的啤酒,还在刑警队做了笔录、签了字。刑警队一直说要外调,正在初查阶段,可近一年多了也没有任何结果,实则是刑警队迟迟拖着不办。也没有不予立案通知书。在分管领导杜副局长的授意下,刑警队在未调查案情原委,未核实基本情况下,从表面想象出发,偏听笪建军一面之词,将笪建军释放。对本人的不断申诉控告和上级领导的批示,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不立案、不调查、不进行书面回复。这些公安干警玩忽职守,不守办案规程,从程序和实体均违反了法律规定。在中央纪委加大惩治腐败力度的当下,他们庇护、包庇犯罪嫌疑人,使其逃离继续从事贩卖毒品等违法犯罪的活动,做出更加危害社会和其他人的行为,他们无视党纪国法,应该受到行政调查和严肃处理。
在上级各部门的一再质询下,直至2011年9月27日才给本人一份“笪建军涉嫌构成诈骗罪的证据不足”,不予立案通知书。
为此,2010年5月起本人开始了信访求助之路,2010年10月通过人民网信访公安部部长留言,省公安厅、市公安局。各部门均将上访信转发给了顺庆公安局,并责成其深入调查依法处理。本人无数次询问刑警队、信访办,答复是要立案,正在初查阶段。本人虽向刑警大队二队提出意见,但不见任何效果。实则是刑警队迟迟拖着不办。
本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请求顺庆检察院监督立案,检察院审核案卷材料后,于2012年2月要求顺庆公安分局从七个方面深入侦查。顺庆公安分局2012年6月22日第二次把案卷材料报检察院后,顺庆检察院于2012年7月18日给顺庆公安分局送达了立案监督通知书。顺庆区检察院至今都未收到顺庆公安分局的《立案决定书》。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第八条:  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说明的理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对于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发出《通知立案书》,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 15 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在上级有关部门和本人一再催促下,在超过法定期限后,顺庆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在有检察院的《立案通知书》情况下,两年半后才把本案交由经侦大队,后由经侦大队立案侦察。不知这其中刑警大队有什么不可告人的东西?我们不得而知?望上级部门能查明事实真相,给受害人一个说法。                                           综上所述,顺庆公安分局对笪建军涉嫌合同诈骗一案不立案,笪建军不抓,犯罪人会更加轻狂嚣张,还会变本加厉的搞欺骗讹诈百姓,扰乱社会秩序,贩毒危害他人。受害人的损失无法换回,也会遭受更大的伤痛和人身威胁。本人将通过再次上访和网络公开举报等方式,展开讨论,寻求社会救助。

(联系电话15983751563)

                         检举人:杜春海
 

责任编辑:rmjdw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央政府 全国人大 全国政协 中央办公厅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中央政法委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中联部 统战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组部 中宣部 中央台办 中央编办 中央党校 国新办 新华网 人民网 央视网 求是网 正义网 光明网 中国经济网 中国日报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网 中国青年网 央广网 法治网 凤凰网 中国法院网 中国军网 环球网 观察者网 千龙网 东方网 北方网 华龙网 大洋网 财新网 南方人物周刊 北青网